擬打破停保!人在國外仍得繳健保

中廣新聞網中廣 – 2011年10月17日 下午8:01

未來國人就算人不在國內,可能也得照繳健保費!二代健保預定明年施行,為了避免過去許多人出國停保、回國看病才繳費就可以享受健保的爭議,健保監理委員會建議,取消衛生署現行的停保規定,推估一年約有五十萬人受影響。(陳奕華報導)

現行民眾出國六個月以上,就可以辦理停保,不過偶有因為奔喪、洽公,短暫回台幾天,就得要復保,民眾常因為忘記辦理手續,被加收滯納金,引來不少抱怨。或有民眾出國不滿六個月,照樣辦停保,導致積欠保費漏洞,甚至長期國外,要開刀看病才回國復保享用健保資源的爭議。

二代健保預定明年七月上路,17號健保監理會討論攸關投保權益的施行細則,委員認為停復保規定違反母法授權,建議應該予以刪除,認為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、在台灣設有戶籍,都應盡納保義務。

健保監理會委員滕西華說:「與會委員幾乎全部贊成,因為我們是很堅持應該全面取消停復保,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,你除了母法規定的除外條款包括死亡或失蹤滿六個月以外,只有這兩個有規定外,這些人都應該不能夠停保,避免行政上的爭議,就是避免出入境爭議。」

健保局推估,出國六個月以上留學生、藝人、海外工作者,若未來人不在國內仍得繳保費,預估一年至少五十萬人受影響。

 

新聞來源: Yahoo奇摩新聞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93%AC%E6%89%93%E7%A0%B4%E5%81%9C%E4%BF%9D-%E4%BA%BA%E5%9C%A8%E5%9C%8B%E5%A4%96%E4%BB%8D%E5%BE%97%E7%B9%B3%E5%81%A5%E4%BF%9D-091705280.html

符合世界人權宣言:

第二十五條

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,包括食物、衣著、住房、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;在遭到失業、疾病、殘廢、守寡、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,有權享受保障。

心得:

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,人民享有基本的健康與福利保障。既然國家有保障之權,繳納健保費即是身為國民的義務。然而,過去根據投保權益的施行細則,出國在外的國民卻停保,且回國竟仍能享有健保的權益,對於現居國內的人民而言,是相當不公平的。因此,未來在二代健保,相關民眾受此修訂條則限制,勢必會造成不小影響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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